洋華資遣本勞聘外勞,勞委會將依法嚴處
發佈單位:新聞聯絡室 發佈日期:2010-12-20
業務單位:職訓局

關於洋華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洋華光電)自今年3月初爆發嚴重勞資爭議案件,勞委會依勞工陳情並經桃園縣政府提供資料,查明確有資遣勞工情事,爰於99年4月14日函請洋華光電限期辦理18名被資遣本國勞工之徵詢作業。據該公司99年5月18日函表示,18名中,僅2名屬資遣,且無意願辦理徵詢作業,其餘16名為合意終止契約,並檢送合意終止證明書佐證。茲因洋華光電未依規定辦理2名資遣本勞之徵詢作業,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及相關規定經查屬實,勞委會依規定於99年7月2日採1:1比例廢止2名招募許可,並不予核發2名外國人入國引進許可,另案移送桃園縣政府科處新臺幣6萬以上至30萬以下罰鍰處分。

嗣據99年11月8日被資遣本國勞工再度陳情,略以係遭洋華光電以強迫資遣方式離職,而非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經查相關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提供資料,18名被資遣本國勞工中,有13名勞工係洋華光電開立業務緊縮之離職證明申請失業給付,與洋華光電前稱合意終止解約不符,勞委會復於99年11月22日再度凍結該公司申請案,限期30日內,請洋華光電應辦理16名本國勞工徵詢作業及對涉嫌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乙節,予以陳述意見並請桃園縣政府查明洋華光電有無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後續勞委會將依雇主陳述及查處結果嚴處,洋華光電如有申請時提供不實資料或因聘僱外國人致生解僱或資遣本國勞工之結果,將依法以1比5之比例,不予許可,已核發許可者,應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或中止引進,或處以罰鍰最高新臺幣150萬元。

針對洋華光電工會反映「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規定不予許可及中止引進裁量基準」(以下簡稱裁量基準)逾越就業服務法之授權,為違法雇主開巧門,並建議雇主聘僱外國人期間一旦違反勞動法令,應取消其外勞聘僱資格乙節,按就業服務法第6條第5款已明定本會為主管機關,依職權於一定行為時有裁量權限。本會就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4條各款大量而易發生之違反行政義務之行為所頒布之裁量基準,係針對違反就業服務法之案件裁處時,能合於行政程序法第6條規定平等原則及第7條規定比例原則,並非對雇主開巧門;另裁量基準之裁罰比例是否調整,本會將適時研議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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