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速太陽光電普及,能源局簡化申設程序 |
2011/05/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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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速太陽光電普及化,達到家家戶戶有綠能之目標,經濟部能源局已簡化自有住宅太陽光電系統之申設程序。即日起住宅所有權人於其屋頂設置1瓩~10瓩屋頂型太陽光電系統,採取隨到隨審方式,並適用完工費率(迄今為每度電新台幣10.3185元),且不需進行競標。
能源局表示自從台電公司於4月份電費帳單上告知民眾,自有住宅所有權人在其住宅屋頂裝設10瓩以下再生能源太陽光電設備,該設備之發電量台電公司保證收購20年。此舉引發民眾熱烈回響,能源局每日均接獲許多民眾來電詢問申設太陽光電系統相關問題。
能源局指出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申請人申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同意備案,應填具申請表,並按設備型別及使用能源種類,分別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設置場址使用說明。
(三)設置場址最近一期之電費單據。但未供電者,免附。
(四)發電設備設置計畫書。
(五)經營電力網之電業核發之併聯審查意見書。
另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5條規定,係指設置利用再生能源之自用發電設備,其裝置容量不及500瓩者,不受電業法第97、98、100、101及103條規定之限制。故自然人及法人得於民宅設置500瓩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並無須再依「電業法」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定,惟前述「500瓩以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指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完成相關認定程序包括同意備案、完工查驗、設備登記等之第三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該設備亦可依與台電公司簽訂之購售電契約,按完工當年度公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躉售其生產之電能。
有關相關設置作業及規定,可參考「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詳細內容可參考能源局網站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專區(http://www.moeaboe.gov.tw/Policy/Renewable/news/SENewsList.asp);或電洽本局委辦再生能源認定辦公室(02-87733988)。
能源局發言人:王副局長運銘
電話02-2773-4729
技術諮詢聯絡人:陳科長崇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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